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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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公安部对《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
《办法》自1989年5月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交往日益频繁,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的范围有所扩展。除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等活动外,边境地区有大量的境外机动车需临时入境从事客货运输、边民往来和借道通行等活动,短期入境的外国人临时驾驶机动车的需求也大大增加,需要对这些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规范和管理。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入境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实施统一管理,但《办法》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存在各地执行不一致的问题。三是《办法》的部分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不协调的地方。
新修订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2006年12月1日下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共二十五条。增加了12条和4个附件,对原《规定》的6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对5条作了文字调整。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扩大管理范围,为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提供更多便利
为适应不断增加的对外交往的需要,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提供更多便利,《规定》增加了两类适用对象:一是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目前,这些车辆只在入境时由公安边防部门登记检查,大部分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办理登记,不核发牌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管理。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在明确这些车辆需按要求申领牌证的同时,规定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二是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我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不少入境后只作短期停留的外国人为出行方便,需临时驾驶我国机动车,为加强管理,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允许临时入境的外国人租赁并驾驶我国机动车,同时将这些人驾驶的车辆限定于租赁的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据此,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及驾驶人共有五种情形:(1)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或其他交往活动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适用本《规定》。(2)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我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适用本《规定》。(3)边境地区因边贸活动、客货运输、边民往来或借道通行活动等频繁入出境,且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适用本《规定》,但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因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或其他交往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因其他原因进入内地行驶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即粤港、澳两地号牌管理制度);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临时进入内地需驾驶机动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5)与我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接受法规学习即可发放《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方便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我国驾驶车辆
临时入境的驾驶人在我国境内停留时间短暂,如果要求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换领有效期为6年的驾驶证,则需要进行相关的考试,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为方便这部分在我国境内临时驾驶机动车,本《规定》增加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规定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人员无须经过考试,只要接受适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领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即可在我国境内临时驾驶机动车。同时,规定临时驾驶许可应当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同时使用。
三、规范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种类和式样,提高效率
考虑到原来使用的金属制号牌制作程序复杂,时间长,而临时入境机动车在境内行驶时间短,使用金属制号牌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此外,在办理号牌的同时还要办理临时行驶证,影响了办牌办证效率。因此,《规定》取消了金属制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统一使用纸制号牌,将号牌和行驶证合二为一,在号牌背面设计了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提高办牌效率,节省证件成本。同时,为保证牌证式样的统一,保留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的规定。
四、加强源头管理,确保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在为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提供方便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一是要求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必须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要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是要求临时入境机动车必须在限定的行驶区域、路线内行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境。
三是临时入境的驾驶人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身体条件和年龄条件必须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而且必须接受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四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要对其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涉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牌证;在我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五是明确了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包括遵守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上签注的行驶区域或者路线行驶;遇有交通警察检查的,应当停车接受检查,出示入出境证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下一步,公安部将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使民警掌握立法精神,掌握业务审核、办理流程和要求,切实抓好《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广泛深入地社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的内容;督促边境省份在充分征求当地军区部队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频繁入出境机动车和驾驶许可管理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