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检察机关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4-02-2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二、根据国徽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检察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60厘米;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60厘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厘米。
  三、各级检察机关悬挂的国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统一制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6CC%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5&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