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 颁布日期:1992-03-1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务院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 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
  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 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第十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  
第十二条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2&order=10&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1938%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308&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