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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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亮点之一,备受关注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论坛4月18日在北京举行。笔者采访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
  问:您在参与起草《电子签名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是什么?
  答:在电子签名法起草期间,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究竟是在稳定中立法还是在发展中立法?也就是有关现在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的问题。我赞同后一种观点,尽管从现有数据来看,电子商务交易额并不是很大,但却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却是非常明显。从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来看,普遍都带有一定的超前性。同时,由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所确立的功能等同原则、意识自治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也使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了明确性,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法律朝令夕改的可能。
  我们立法所要首先解决的就是明确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地位问题。从立法宗旨和目标来看,电子签名法作为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和信息领域中的第一部法律,就是旨在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来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障碍,进而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问: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下一步立法构想是什么?
  答:2005年1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体系的建设问题。那么立法任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认真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虽然电子签名与传统的印章、签名相比能从技术上辨别当事人的身份,具有很强的防伪功能,但目前公众对其认识不足;
  2、电子签名法仅是一部基础性法律,此后还要相继出台电子交易法、个人隐私保护法律等相关的辅助性法律;
  3、下一步的立法重点主要就放在修改现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比如票据法、会计法、海商法中对电子票据、电子发票、电子提单的合法性没有规定,未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比如,如果我们进行的是全部通过网络实现的电子交易,那必然就会涉及到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的问题,而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目前还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
  4、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活动行业自律规范,逐步从他律实现自律;
  5、加快制定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的具体部门规章;
  6、加强与网上交易相配套的法律服务与法律保障建设,比如积极开展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调解等网上法律救济方式。
  问:《电子签名法》主要有哪些特色?
  答: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色基本可以用意思自治、非歧视、功能等同和有限中立等原则来概括。比如其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我国电子签名法中共有五处提到,给予了当事人很大的自主选择权,和国外相关立法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还有,所谓有限中立的原则,就是在承认所有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的前提下,为增强可操作性,重点推荐一种现实而有效的电子签名,那就是需要经过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数字签名,这种有限中立的原则已得到很多国家的认可。但是反过来也增加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技术的风险性。
  问: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建设现状如何?
  答:截止到2000年,大约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地位问题,并对电子合同、电子交易的规范、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打击网上欺诈等问题都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相比之下,对于上述问题这部《电子签名法》都没有涉及。
  问:电子签名的风险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规避?
  答:电子签名的风险性主要体现在技术安全性和身份确认的严密性上。随着加密技术的不断升级,现在技术上已经可以说是相对安全的。主要问题还是在身份、证书的确认上。这方面的管理也会出现漏洞,因此,实现行政部门如公安、税务、工商系统的对接等就显得更重要。
  问:如何建立诚信体系?
  答:《电子签名法》作为信息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解决的仅是最基本的法律问题,而对于诚信体系的建设它本身并没有涉及。但对当事人而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网上交易方的身份问题,所以,从实践的需求来看,制定一部电子交易法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网上交易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涉及的交易方较多,比如交易平台、商品配送方、网络设备提供方、支付服务提供方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问:如何解决网上交易的取证问题?
  答:关于网上交易的取证问题,目前主要是公证。在《电子签名法》中对于第三方认证的法律效力有明确的规定。从证据法来讲,对于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基本上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即当事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有效;上传、发送、接收的技术是否安全;数据电文的信息是否完整。
  问: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答:电子签名本身也可以用来加强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比如说有一种专门应用于软件上的电子签名,可以确认网上传送的软件的完整性,本身就可以使网上发行的软件增加一层保护。当然,由于信息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必然会使电子商务本身遇到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还是通过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
  据了解,目前有很多从事电子签名服务的企业,虽然都声称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但大部分都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其专有技术被侵犯,在没有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企业的专有技术可以视为其商业秘密,同样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 2005年4月24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233895&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