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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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 于永波
  我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条例》施行以来,对于完善军队干部工作制度,调动广大军官的积极性,增强军队的凝聚力,促进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军军官队伍特别是高级军官队伍新老交替的顺利进行,《条例》中有的规定已与军官队伍的实际不完全适应。为了进一步完善军官军衔制度,适应军官队伍建设的需要,对《条例》作适当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
  这次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依据,从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军队的长远建设,适应现代化军队指挥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军官军衔制度,以更好地体现军官的岗位责任,进一步理顺指挥关系,激发广大军官的荣誉感、责任感,调动军官的积极性,促进军官队伍的全面建设。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军官军衔设三等十一级,将官分为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草案》将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修改为三等十级,不再设一级上将军衔。这样修改主要考虑,从1988年首批授衔以来,一级上将军衔设而未授。根据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和目前处于和平时期的情况,军衔等级的设置不宜太高。
  (二)关于军委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这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明确军委主席不授予军衔,符合我党我军的传统做法和国际上通行的原则。由于军委主席不授予军衔,军委主席的地位和职能必须在《条例》中加以明确,故《条例》沿用了宪法第九十三条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的规定。
  为了使《条例》更加完善,军委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应当予以明确。因此,《草案》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三)关于军委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从首次授衔和这几年选升将官的情况看,军委委员都是上将军衔。根据军委委员的岗位责任,编设中将军衔明显偏低。此外,军委委员与正大军区职军官的新老交替关系已经基本理顺。因此,《草案》将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修改为上将。
  (四)关于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职务设置二个等级军衔,正大军区职至副师职军官每一级职务设置三个等级军衔,正团职以下军官每一级职务设置二个等级军衔,还规定了每个职务等级的基准军衔。由于当时我军师职以上军官中,同一职级的军官在资历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别,每一级职务设置三个等级军衔能较好地调节新老军官之间的关系;团职以下军官中,同一职级的军官资历差别不大,每一级职务设置了二个等级军衔。这几年,军官队伍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同一职级的军官在资历方面的差距明显缩小。为此,《草案》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作了适当调整,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正大军区职至副师职军官由每一级职务设置三个等级军衔改为二个等级军衔,取消了原来最低的一等军衔;正团职以下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不变。鉴于正大军区职以下各职级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均为每一级职务设置二个等级军衔,因此,取消了基准军衔。根据军官的岗位责任,每一级职务设置的二个等级军衔,前一个为主要军衔,后一个为辅助军衔。
  正大军区职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中将,上将为主要军衔,中将为辅助军衔。这样修改主要考虑,这些军官都是负责一个军种、兵种或一个战区的工作,岗位责任重要。这样编设军衔,有利于加强对部队的指挥和管理。
  (五)关于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规定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上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少校至少尉”。为了充分调动专业技术军官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人才,《草案》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由上校至上尉改为大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由少校至少尉改为中校至少尉。
  (六)关于少尉晋升中尉军衔的期限
  《条例》第五章第十七条对少尉晋升中尉军衔的期限都规定为三年。实际上,被授予少尉军衔的军官情况是不同的,有的是大专以上毕业生,有的是中专毕业生。这样,同期入伍的少尉军官晋升中尉军衔的时间,中专毕业生早于大专以上毕业生,显得不够合理。因此,《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少尉晋升中尉军衔的期限:大专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
  (七)关于军官晋升军衔的批准权限
  鉴于《草案》明确了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条例》已规定授予上将军衔由军委主席批准。因此,《草案》相应规定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草案》调整了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因此,对《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军官晋升军衔的批准权限也相应作了修改,规定: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晋升为上校的,由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42067&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