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

(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93-03-0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子女人“女方年满三十周岁”的规定,改为“年满三十五周岁。”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3&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6F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2050108&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