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
(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1993-03-09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修改原因
提交修改
取消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将《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子女人“女方年满三十周岁”的规定,改为“年满三十五周岁。”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3&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6F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2050108&OpenCondition=】
相关法律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天津市环卫工人节的决定
2011-03-11
天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03-11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重阳节”定为“天津市老年节”的决议
2011-03-11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03-11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1-03-11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1-03-11
© 2011 - 本系统中的信息仅供参考,在正式场合使用时,请与标准文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