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2010-09-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
  四、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
  五、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六、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
  七、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八、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6&order=7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C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